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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实施和监管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11

  

 

河北省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实施和监管规范

(试行)

 

    为规范我省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促进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27号)以及国家、我省关于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完成一个行政村一个月放映一场公益电影任务,满足农村群众观赏电影基本需求,是国家推动的一项重大文化惠民工程,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是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把握正确方向。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推动农村电影公共服务社会化发展。

(二)坚持政府主导。政府作为农村电影公共服务保障主体,履行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等职能。

(三)培育市场主体。深化企业经营、市场运作,规范和引导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以下简称院线公司)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实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农村电影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推进改革创新。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电影公共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制度,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是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影工作,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督查和考核,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院线公司是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实施主体,按照政府购买的数量、标准和范围提供农村电影公共服务,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监管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电影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方案;

(二)组织、指导、监督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和协调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相关工作;

(三)协调落实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配合省财政部门做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四)配合省财政部门开展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五)批准组建、注销省内院线公司;

(六)负责全省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调查工作;

(七)完成国家电影局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影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研究部署本市年度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工作任务,对阶段性重要工作进行安排;

(三)组织、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和协调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相关工作;

(四)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有关问题,规范和引导本行政区域内院线公司健康发展;

(五)协调落实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中央、省及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六)组织、指导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做好年度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计划制定、公益放映场次考核、公益放映场次补助资金支付等工作;

(七)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做好更新政府资助的农村数字电影放映设备(以下简称放映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

(八)负责本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调查工作;

(九)完成上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影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县(市、区)年度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计划;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有关问题;

(三)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落实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相关工作;

(四)协调落实县级财政补助资金;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考核工作,会同县(市、区)财政部门做好公益放映场次补助资金支付工作;

(六)负责本县(市、区)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调查工作;

(七)完成上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院线公司是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许可经营区域,组织开展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工作,完成一村一月一场电影的公益放映任务;

    (二)负责聘用和管理工作站,以公开招标或委托招标形式选定放映队;

(三)负责数字电影节目卫星接收站的运营管理,做好公益影片场次订购、接收和传输工作;

(四)负责技术人员和放映人员业务培训、放映设备管理和检修等工作;

(五)负责提取和管理放映设备折旧费,协助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做好放映设备招标采购工作;

(六)监督和检查公益放映场次,对违规放映行为进行处理;

(七)配合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做好公益放映场次考核工作,按时、足额给放映员发放劳务费;

(八)依据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年度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计划,制定本院线公司详细放映计划;

(九)负责制作、发放、回收和保管《放映回执单》;

(十)负责本院线公司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调查工作;

(十一)完成政府电影主管部门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制度

第九条  公益放映场次考核及补助资金支付制度

(一)公益放映场次补助资金实行先放后补政策,主要用于放映员劳务费、放映员人身意外保险费、放映设备折旧费、公益放映场次订购费和院线公司运行费(含工作站),政府部门不得用于提取管理费、维护费、折旧费或其他名目的费用;

(二)公益放映场次考核及补助资金支付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组织、指导下,由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与院线公司签订《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政府采购合同书》,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放映场次数量和标准,作为公益放映场次考核和补助资金支付依据,并报所在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放映场次考核制度,采取调取监控数据、查验放映回执单和明察暗访等方式核实公益放映场次,确保考核真实准确;

(五)年度放映工作结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依据考核结果,确认公益放映场次,会同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公益放映场次补助资金直接划拨到院线公司账户;

(六)各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农村群众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工作的评价,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院线公司,督促院线公司进行整改。

第十条  公益放映场次补助资金监管制度

(一)院线公司及所设工作站的公益放映场次补助资金账目应当与本单位其他经营账目分开,实行单独的、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院线公司应当按照优先保障性费用、减少行政性开支、严禁福利性支出原则,制定《公益放映场次补助资金分配明细表》,报所在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三)《公益放映场次补助资金分配明细表》经审核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应按上一项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四)年度放映工作结束后,院线公司应当向所在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公益放映场次补助资金支出情况,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视情况进行财务检查;

(五)省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院线公司公益放映场次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放映员劳务费发放制度

(一)院线公司应当每年与放映员签订《农村电影公益场次放映协议书》,明确放映员年度公益放映场次数量、标准和费用,作为劳务费发放依据;

(二)放映员劳务费由院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数额或占比,连同《公益放映场次补助资金分配明细表》报所在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三)院线公司应当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公益放映场次考核结果,核定放映员公益放映场次数量,将相应的劳务费直接发给放映员;

(四)放映员未按计划完成或经审核确认为造假的公益放映场次,必须补放;当年不能补放的,应列入第二年年度放映计划,相应公益放映场次补助资金由院线公司暂扣,补放任务完成后连同当年公益放映场次补助资金一并发放。

第十二条  放映设备折旧费管理使用制度

(一)放映设备折旧费由院线公司提取并设立专门账户保管,总额为放映设备政府采购价格,用于购置更新放映设备,做到专款专用;

(二)放映设备折旧年限一般为6年,可于购置当年提取设备折旧费;原则上折旧期满后,方可提取折旧费购置更新设备;折旧期未满而设备损坏无法维修的,经批准可提取折旧费进行更新;

(三)更新放映设备,由院线公司提出申请,经所在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招标采购,并分别向省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招标采购报告;

(四)各市原则上每年10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放映设备更新申请,次年3月底前放映设备更新发放完毕;招标采购的放映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数字电影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程序进行审核认证

第十三条  放映设备管理使用制度

(一)放映设备属于国有资产,各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职责,院线公司受政府委托负责经营管理;

(二)各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建立放映设备登记、管理和检查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三)院线公司应当规范放映设备管理,建立“一档案两台账”:即建立设备档案,对放映设备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做到帐实相符;建立放映设备使用台账和维修台账;

(四)院线公司负责技术保障工作,应当建立日常维护、定期保养和集中检修等制度,确保放映设备优质运行;

(五)放映员使用放映设备须经培训合格;年度放映工作期间,负责放映设备的使用、保管和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  工作站设立和管理制度

(一)院线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站,工作人员以1至2人为宜,含站长1名,运行经费由院线公司拨付;

(二)工作站的设立、撤除以及人员聘用、解聘等属院线公司重大事项,可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由院线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工作站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具有一定的技术保障能力;

(四)年度放映工作结束后,工作站应当向院线公司书面报告公益放映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院线公司每年应当对工作站进行考核,并适时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公益放映场次监管制度

(一)公益放映场次认定标准为:放映一部故事片或一部长纪录片(90—120分钟)或一部长科教片(90—120分钟)为一场;短科教片累计放映3部为一场;

(二)各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和院线公司原则上按照每村每月公益放映场次不超过2场、放映当天24:00前结束的标准进行监管和检查;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调整的,院线公司提出调整方案并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所在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三)强化技防+人防,依托数字电影流动放映数据回传平台等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严格落实《放映回执单》审核、放映和监督信息公示、明察暗访等三项制度,确保公益放映场次真实有效;

(四)出现异常放映被锁机情况后,按照院线公司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批——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恢复订片授权的程序办理;

(五)院线公司应当不断健全和完善技术监控手段,逐步实现对放映时间、地点、场次和片目的实时准确监控。

    第十六条  公益放映影片选择和场次订购制度

(一)院线公司公益放映影片场次只能从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订购;

(二)实行少量多次的订购方式,以工作站为单位组织场次订购,原则上每个工作站每月订购一次,由院线公司汇总订购或工作站直接订购;

(三)院线公司应当针对当地农村群众需求、爱好、偏好等因素推介影片,并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群众、放映人员选片权,除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指定影片外,严禁强制放映队统一订片;

(四)每个行政村每年公益放映影片不少于12部,其中国产新片(城市数字电影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适当选购商业版权影片和当年新片;

(五)院线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电影局主题聚焦活动安排和当地党委、政府工作需要,围绕主题订购公益放映影片场次。

第十七条  报送工作情况制度

(一)每年3月中旬前,各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计划,并逐级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

(二)每年12月上旬前,院线公司向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工作站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本年度农村电影工作完成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逐级书面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农村电影工作完成情况;  

(三)每月3日前,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上月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情况和电影二级市场放映情况;

(四)院线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各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报告统计调查情况;

(五)省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统计调查事项一般由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院线公司统计报送,紧急性、突发性统计调查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直接组织院线公司统计报送。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八条  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由有关部门对违规单位或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履行监管职责不力,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影工作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电影工作中的问题,未能及时有效协调解决或失职渎职,致使矛盾升级,引发群体上访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公益放映场次补助资金的;

(四)干扰、阻挠、破坏正常放映活动的;

(五)超出监管范围,影响或干预院线公司正常工作的;

(六)政府部门或工作人员侵占院线公司利益的;

(七)对上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本级党委、政府部署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院线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放映员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责令纠正;情节较重的,约谈院线公司法人、直至取消其从事农村电影放映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向过错责任人追偿。

(一)放映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影片库以外影片(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指定影片除外)和违规虚假广告的;

(二)转卖、变卖、毁坏、丢失政府资助放映设备的;

(三)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数量、标准和范围放映的;

(四)拒绝、干扰、敷衍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管的;

(五)公益放映行为、公益放映场次造假的;

(六)违规使用公益放映场次补助资金的;

(七)未按时、足额给放映员发放劳务费的;

(八)院线公司与放映员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双方或

单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

(九)因管理教育培训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

(十)服务态度、服务水平较差,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一)违规操作致使放映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严重影响农

村电影公益放映工作的;

(十二)未按要求报送年度放映计划和总结及报批材料,报送统计调查数据和情况不真实、不完整的;

(十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中公益放映场次是指由政府采购,面向全省行政村,按照平均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标准开展的数字电影放映活动;公益放映场次补助资金是指政府对公益放映场次实行的财政补助资金;公益放映场次考核是指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河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我省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